Article 7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相关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