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防护有关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防护费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