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编制防护建设规划,制定防护方案,落实防护建设,组织应急支援,开展防护宣传、教育和防护专业队伍组建、训练演练等工作;
(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和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改建、扩建、维修的防护设施建设情况组织验收;
(四)会同统计部门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统计调查;
(五)战时组织支援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交办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