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损害古树名木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