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