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开展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拍照等工作, 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株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健全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鉴定,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