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十七条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