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