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十八条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