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