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