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改变联系方式的,出售、赠予犬只或者登记的犬只死亡、失踪、迁出本市的,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