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