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