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工作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