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从事或者参与与工作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及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工作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