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工作范围第十九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网络侦察、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出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或者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和使用武器、警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