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网络侦察、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出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书;

(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或者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和使用武器、警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