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工作范围第十八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期间,具备相应资格的,经所在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驾驶或者操作警用交通工具和装备。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等危险情形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必要的勤务器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