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招录使用第十三条有效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期限和试用期。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协商一致的;(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