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吸毒、卖淫嫖娼、赌博违法行为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六)警务辅助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国家和省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