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期限和试用期。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协商一致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