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招录使用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和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