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作业结束后,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航空管制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