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发现故障弹药的处理方式、意外事故的报告方式等。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