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和预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生态环境等资料。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有关航空管制部门和机场应当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做好作业空域和飞机驻场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