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按照不同用水性质与用水人依法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