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连续稳定用水;

(二)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四)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