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按照不同用水性质与用水人依法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