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二次供水第二十六条有效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更新改造、水质检测公示等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每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水质监测,并将结果通报本级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必须停止使用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