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刻画、涂写、张贴、钉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六)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