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安全和外形美观,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按照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