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六条有效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占道从事修理、喷绘等经营活动,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超出铺面门窗外墙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作业。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