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占道从事修理、喷绘等经营活动,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禁止超出铺面门窗外墙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作业。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