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二)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违法广告、标语、传单等;(三)保持市容整洁,劝阻或者举报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占用等行为;(四)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