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违法广告、标语、传单等;

(三)保持市容整洁,劝阻或者举报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占用等行为;

(四)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