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

(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三)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门店和门前人行道的市容与环境卫生共同责任人。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