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园林、公共绿地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