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河流两岸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所属的绿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支持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鼓励居民在自建房屋地界内进行绿化美化。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