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园林绿化第十七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河流两岸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所属的绿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支持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鼓励居民在自建房屋地界内进行绿化美化。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