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表决任免案时,一般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任命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数较多时,在征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后,可以合并表决。批准任命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合并表决。表决免职案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