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下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个别副省长,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
(三)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分别组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