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因特殊情况不能或者不宜使用表决器的,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等其他方式表决。法律对表决方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任免案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但不得另提他人。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由本人行使表决权,不能委托他人表决。
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