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二)监督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四)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中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