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二)监督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中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