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