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