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四)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