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不是区人大代表的,应当依法推荐为区人大代表的人选。

人大街道工委设委员三至五人,由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