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在街道辖区内协助做好以下监督、选举和其他工作:

(一)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二)组织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

(三)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区人大代表在本街道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承担区人大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做好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运行服务,发挥好平台的功能作用;

(八)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