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隐私。未经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