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相关标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