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建设项目、设施、产品、信息以及服务应当符合无障碍相关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借鉴国际经验,组织制定无障碍地方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和完善无障碍企业、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