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学校应当完善专职兼职心理健康教师资源配置,聘任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的信息保密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