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就读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劝返复学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