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标准地名的命名、更名规范,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跨行政区域的地理实体的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当保持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