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